两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6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6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提出公立医院部分服务可委托给第三方医疗机构,实施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通知》提出,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通知》还强调,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2018年6月底前,全国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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