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印发《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日前,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印发《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该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程序、执业范围和监管办法。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该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申请参加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中医医术专长综述(不少于3000字),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提交反映所从事专长疾病诊疗过程的医案每年12份),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推荐医师承诺书》。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与其专长密切相关的中医专科经典医著古籍等学习心得每年1篇,体现师承指导老师学术特长和经验的跟师笔记每年10篇、临床实践记录每年10篇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师承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考核资格,取消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资格,今后不得再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医术专长陈述无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的,对具有较大安全隐患或对人体造成明显损害的,均一票否决。内服方药类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现场辨识中药及相关理论知识;外治技术类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现场辨识中药及相关理论知识,申请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采取评分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考核合格者,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该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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