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应当承担传承发展中医药学术的责任与义务,承担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中医药学术传承及人才培养工作。
《暂行办法》强调,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开展学术传承活动应当珍惜荣誉,强化榜样意识,坚持正确价值观,遵守行业规范,继承弘扬学术思想和临床实践经验,确保人才培养和学术传承质量。
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开展相关学术传承活动,应当与学术传承人签订跟师学习合同,明确学习时间、内容、职责规范及达到的预期成效;与传承工作室依托单位签订建设任务合同,明确建设任务、职责规范及预期目标,并向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关审核。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为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开展学术传承做好服务与管理工作。支持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开展学术传承活动和培养学术传承人,支持其继续教育项目和科研课题申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与本地区的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履行学术传承服务管理责任。
《暂行办法》制定了相关约束性要求,强调任何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不当商业牟利。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开展学术传承活动不得以追求名利为目的。不得以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的名义开展牟利性的商业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不当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诫勉警示、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将撤销其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称号,并收回奖章、荣誉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自2008年首届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启动以来,已有三届共90名国医大师受到表彰,2017年评选表彰了100名全国名中医。《暂行办法》的制定旨在充分发挥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在中医药学术传承、人才培养、行业作风中的榜样引领作用,确保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先进性。
专家免费咨询热线:010-87876186(咨询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本页关键字:中医药管理局 国医大师 全国名中医 学术传承管理 免费索取疾病资料
上一篇:《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下一篇:中华中医药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召开
>> 更多请点击扫描二维码 轻松关注 您感兴趣的中医微信号
相关链接
图片文章
网站搜索
最新文章
拼音索引
[中药词典]
[中药方剂]
疑难杂症
- 癌症肿瘤
- 病毒性肝炎
- 肝硬化
- 脂肪肝
- 酒精肝
- 肝腹水
- 痛风
- 甲亢
- 糖尿病
- 癫痫
- 失眠
- 面瘫
- 偏头痛
- 抑郁症
- 更年期综合症
- 面肌痉挛
- 三叉神经痛
- 重症肌无力
- 神经衰弱
- 脊髓空洞症
- 白内障
- 青光眼
- 黄斑变性
- 眼底病变
- 黄斑裂孔
- 眼底出血
- 视神经萎缩
- 玻璃体浑浊
- 视网膜色素变性
- 心肌炎
- 白塞氏病
- 红斑狼疮
- 干燥综合征
- 硬皮病
- 风湿类风湿
- 坐骨神经痛
- 股骨头坏死
- 骨髓炎
- 腰椎间盘突出
- 强直性脊柱炎
- 颈椎病
- 间质性肺炎
- 慢性结肠炎
- 慢性胃溃疡
栏目导航
帮助中心
- 客服电话:010-87876186
- 客服QQ:13007415
- 邮件地址:zhzyw@zhzyw.org
- 投诉电话:010-87876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