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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可在7省市独资设中医类医院

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设立外资独资医院。拟申请设立的外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日前发布《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7省市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在上述省(市)设置中医类医院。

通知明确,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设立外资独资医院。拟申请设立的外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申请设置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向拟设置外资独资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凭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依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外资独资医院设立的审批工作。(中国中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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