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医执业行为规范与管理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2、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3、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4、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5、获取报酬;6、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乡村医生执业规则
1、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2、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3、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4、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5、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乡村医生的考核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医的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对乡医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医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执业承担的法律责任
乡医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其执业证书:
1、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2、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3、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4、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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