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医执业注册四项原则
近期,有一些读者来信、来电反映,自己可以治疗某些疾病,且有很好的疗效,想进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但苦于不知道如何办理。
乡医执业注册有学历和工龄限制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①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②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③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2003年8月5日后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符合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乡医注册满5年须变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3种情况不予注册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③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医管理
根据《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方案》,通过临床考核、农民评议、社会公示、岗前培训等程序,将在某一中医药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中医药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某一中医药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2.得到当地农村居民认可;3.2003年8月5日前年龄在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4.有村卫生室同意聘任其执业的意向;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地区,有乡镇卫生院同意聘任其在所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意向;5.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地区“撤村改居”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业;有效期满,不再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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