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修订出台发展中医药条例
近日,《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通过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出台,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了发展中医药事业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按照继承、保护、扶持的原则,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新《条例》对1995年修订的原《条例》进行修订、补充,由原来的32条增加为现在的6章42条,突出了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中医药教育与科研、中医药发展保障等主要内容。尤其是对中医药的管理体制、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机构的合并撤销与变更审批以及有关保障措施等方面的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新《条例》一是确立了中医药发展的保障政策。《条例》全面贯彻国家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方针政策,在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投入、税收、用地、融资、评审、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人才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献抢救、师承传承、医保支付待遇等各方面给予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政策支持、政策保障。二是明细了具体规定。《条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省中医医疗机构、中医从业人员、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等有关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各方面做出了符合云南特点的进一步具体规定,使中医药、民族医药的管理更有可操作性。三是强化中医特色优势。《条例》紧密结合新一轮医药体制改革的精神,针对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以及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条例》分别作出新规定。四是明确机构权责。《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设置中医医疗机构的责任,规定了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床位、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配置的要求,规定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等方面对中医药服务的平等待遇。五是鼓励社会资本发展中医。《条例》增加了扩大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的资源,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并享受国家和该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专家免费咨询热线:010-87876186(咨询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本页关键字:云南,发展中医药,条例 免费索取疾病资料
上一篇:陕西确定首批治未病服务试点 下一篇:中医现代化不等于西化
>> 更多请点击扫描二维码 轻松关注 您感兴趣的中医微信号
相关链接
-
无相关新闻
图片文章
网站搜索
最新文章
- 冬季如何防雾霾
- 不要问“病从何来”?只需问“治向何去”?
- 巧用药膳调失眠
- 二十四节气养生之小寒养生
- 河北安国药市2016月1月29日快讯
- 冬季养生两款药膳
- 三盘落地势导引法:增强免疫
- 安徽亳州药市2016年1月29日快讯
拼音索引
[中药词典]
[中药方剂]
疑难杂症
- 癌症肿瘤
- 病毒性肝炎
- 肝硬化
- 脂肪肝
- 酒精肝
- 肝腹水
- 痛风
- 甲亢
- 糖尿病
- 癫痫
- 失眠
- 面瘫
- 偏头痛
- 抑郁症
- 更年期综合症
- 面肌痉挛
- 三叉神经痛
- 重症肌无力
- 神经衰弱
- 脊髓空洞症
- 白内障
- 青光眼
- 黄斑变性
- 眼底病变
- 黄斑裂孔
- 眼底出血
- 视神经萎缩
- 玻璃体浑浊
- 视网膜色素变性
- 心肌炎
- 白塞氏病
- 红斑狼疮
- 干燥综合征
- 硬皮病
- 风湿类风湿
- 坐骨神经痛
- 股骨头坏死
- 骨髓炎
- 腰椎间盘突出
- 强直性脊柱炎
- 颈椎病
- 间质性肺炎
- 慢性结肠炎
- 慢性胃溃疡
栏目导航
帮助中心
- 客服电话:010-87876186
- 客服QQ:13007415
- 邮件地址:zhzyw@zhzyw.org
- 投诉电话:010-87876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