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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脉经》脉经卷第七 病可刺证第十三

太阳病,头痛,至七日,自当愈,其经竟故也。若欲作再经者,当针足阳明,使经不传则愈。
;   热病,先手臂痛,刺手阳明、太阴而汗出止。

热病,始于头首者,刺项太阳而汗出止。

热病,先身重骨痛,耳聋目瞑,刺足少阴,病甚,为五十九刺。

热病,先眩冒而热,胸胁满,刺足少阴少阳。

热病,始足胫者,先取足阳明而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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